开豪车“碰瓷”是诈骗?检察机关认定是勒索!
法制网讯 记者 刘中全 用豪车为作案工具,伺机故意撞击违章行驶的车辆,从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修车款非法获利。近日,经长春市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行为是勒索,目前犯罪团伙成员全部领刑。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华找到被告人李某、孙某等人,伙同宋某光(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关区、高新区等地点,采取随机结伙或单独作案的形式,驾驶租来或自己购买的奥迪、奔驰等二手豪华车辆在道路上寻找行驶违章的车辆进行撞击,以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修车费,每次所得赃款除修车费外,参与的各被告人将赃款均分,犯罪金额达20余万元。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委会合议庭认为:这一系列“碰瓷儿”案件均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肇事的处理流程,程序正规、合法,被害人受胁迫的表现不明显,且被害人没有遭受人身伤害,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霍东依法列席该区法院审委会,霍东认为,该案中被告人为非法获取被害人赔偿款,采取驾驶豪车在路面寻找违章车辆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的方式,制造被害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利用害怕被交警行政处罚的心理,以找人来“谈判”和报警处理交通事故等手段,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进而勒索被害人钱物,此类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比较适当。该案中12名被告人采取共同和分别结伙的方式,查明犯罪事实15起,犯罪地点遍布长春市,其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一定恐慌,必须予以严惩,以防止他人效仿。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该案定性为敲诈勒索,并在合议庭提出量刑意见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主犯孙某、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万元,对其他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1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