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宣传信息稿费支付标准
稿费发放标准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不断发展,文学创作也在持续发展。
为规范文学作品创作及其作者的报酬,保护文学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稿费发放标准。
一、费发放原则1、按照计算出的稿费发放标准,按售出的版面数或报社发行量结算,最低发放标准不少于50元/千字;2、作品发表后,做为表彰的稿费发放,应尽可能满足作者的统计要求,实行计件形式的结算;3、作者与发表单位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后,发表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4、稿费发放采取折旧计算、贴息结算及抵税处理等方式,以保障作者的利益;5、作者应当按期维护作品,如有报社文学创作工作需要,应配合报社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二、费发放范围1、本稿费发放标准主要适用于编辑部门有中、高级编辑参与的文学作品的创作;2、适用于新刊物的文学作品,以及报社文学创作部门认可的文学作品;3、稿费发放不适用于新闻报道、通讯简讯、留言信息等非文学作品,以及报社文学创作部门未认可的文学作品。
三、费发放流程1、作者投稿后,文学创作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稿件;2、经审核通过后,文学创作部门按照本标准交稿者计算稿费;3、文学创作部门应定期对发表作品的版面数及报社发行量进行核算,统计及发放稿费;4、作者在收到文学创作部门发放的稿费后,应按规定向报社报销相关费用;5、根据报道稿件版面数及报社发行量的变化,及时调整稿费结算后的计算金额;6、对于报社对作者发放的不当稿费,作者有权向报社提出申诉及上访维权。
四、费发放的责任1、作者的责任:作者应当维护报社刊发其作品的权利,不得擅自使用或重复发表报社发表的作品;2、报社的责任:报社应当按照文学创作部门审核通过的稿费发放标准,及时向作者支付应发放的稿费;3、文学创作部门的责任:文学创作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和核算作者应得稿费,确保稿费发放的准确性及及时性。
本稿费发放标准适用于报社全国文学创作部门的文学作品,作者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报社有义务履行稿费发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