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通江大道道路改造将启 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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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办已将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截止日前,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到期,被征收企业对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未提出建议和意见,故未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现将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再次进行公布。
2014年6月17日修改意见稿全文如下:
鸠江区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
按照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鸠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
二、征收范围
通江大道周边新圩刘村等城中村改造(通江大道城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芜政办〔2013〕4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补偿方式及原则
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非住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按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六、各类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不含简易房)。标准为:12元/㎡,计发一次搬迁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不含简易房)。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计发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生产、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计发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二坝镇、汤沟镇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芜政办〔20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四)积极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积极搬迁,设立积极搬迁奖励费,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不含简易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七、未登记房屋补偿
非住宅未经登记的建筑(无证房)按鸠江区政府认定的结果予以补偿。
八、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鸠江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