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or模型?盲盒手办质量标准怎么定?

2025-09-07 05:02:37 47阅读

200件起定制盲盒手办

提前打样的样品

存在质量瑕疵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被告却提起反诉

称这批定制的盲盒手办

不应执行玩具的国家标准

现原告中途退单

理应赔给自己损失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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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想要定制一批盲盒手办,通过网站搜索了解到B公司的企业产品信息。经过沟通,双方签订了《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盲盒公仔;B公司先制作模具,交付打样的样品,待确认样品后再完成“大货”。A公司支付了70%的价款即30000元。

A公司收到B公司寄来的10个公仔产前样品后,A公司反馈样品存在杂质、异味及细节处理不够细致等问题,B公司称样品是比较仓促赶制的,“大货”可以做得更精细。A公司称其客户对B公司提交样品非常不满意,遂寻找了其他供应商另做。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A公司诉称

B公司网站宣传页面显示产品名称为玩具,这批定制的盲盒应属于玩具类别,增塑剂含量应同时符合玩具和模型国标,还应符合《鉴赏收藏用潮流玩偶及类似用途产品团体标准》。样品存在较大异味和瑕疵,B公司提供的环保测试报告显示样品原料符合相关标准。为此,A公司委托监测部门按照玩具类标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的增塑剂含量严重超标,B公司提供样品不合格,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B公司辩称

这批定制的盲盒手办属于模型产品,不属于玩具类别,不能以玩具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主张样品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主张的《团体标准》也是在案涉协议签订之后制定的,且A公司提供的检测样本并非被告提供的样品。B公司已经为A公司的订单开模打样,支出成本产生了费用,A公司无故取消订单应赔偿被告相应损失。B公司据此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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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本案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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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A公司主张样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案涉盲盒商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无论参照何种标准,现B公司否认检测样本为案涉提供样品,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仅为其单方委托,因此该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予确认。A公司对于质量问题,无其余证据予以证明,并撤回了质量鉴定申请,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A公司单方提前取消订单,已构成违约,应赔偿B公司损失。B公司为了保证工期,经A公司默许先行制作了“大货”模具,主观上是善意,但其作为专业定作方显然更有专业优势和风险预判能力,在微信沟通交流时未区分样品模具和“大货”模具的情况,由此可能造成对方错误认知,也未明确告知A公司自担先行制作“大货”模具的风险,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减少B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30000元,A公司应赔偿B公司打样损失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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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本案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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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一般是指将玩偶、手办装入密闭盒具随机对外销售,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预知购买内容的销售方式。作为一种新兴消费形式,盲盒迅速得到市场认可,并且从原本的玩偶手办广泛拓展运用至其他各种产品行业。

盲盒的本质更多是一种对销售方式的革新,并不是对某一类产品本身的开发创新,因此针对盲盒内容商品并没有现行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针对内容属性明确的产品,例如文具盲盒、食品盲盒,可参照相应类目已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针对传统盲盒,即玩偶、手办、摆件类产品,因购买对象、应用场景、附带文化意义的不同,其属性与玩具、模型具有重叠性但又有一定区别,因此是否能够完全参照玩具或模型质量标准并没有完全定论。2022年3月15日,我国首个潮玩行业自律团体标准发布,即《鉴赏收藏用潮流玩偶及类似用途产品团体标准》,对潮玩产品的识别和质量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对当事人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部分如何填补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在统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针对买卖、定作的特殊产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参照使用的质量标准,或对重要参数指标作出约定,未能及时明确的,应当积极沟通予以确定,并尽快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或留存相应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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