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心仿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你叫他快乐地完成他最后一个意愿多好,何必叫他在痛苦中煎熬呢!煎熬中还要消耗掉国家大量的资源。”
安乐死在我国一直是个禁区,也为法律所禁止。
“随着社会进步及科技条件的发展,安乐死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和民众的关注,公众对安乐死的认同感越来越普遍,社会各阶层对实行安乐死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安乐死的立法条件也趋于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东营市蜂蜜研究所所长宋心仿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宋心仿代表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国家现在讲‘以人为本’,就得尊重人的意愿,尊重已经无法救治且活得极端痛苦的病人的意愿。你叫他快乐地完成他最后一个意愿多好,何必叫他在痛苦中煎熬呢!煎熬中还要消耗掉国家大量的资源。”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就在我国两会召开期间,邻国印度的最高法院于3月7日裁定,医院可在法院监督下,对患绝症而无法医治的病人实施“被动安乐死”。这是印度首次允许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两种,被动安乐死指医生放弃治疗或停止使用生命维持设备,任病人自然死去。主动安乐死指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结束病人生命。
今年1月10日,海峡对岸的台湾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署《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这意味着,安乐死立法在台湾迈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寻求立法之路
实际上,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及议案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全国两会上。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可见,给“安乐死”立法是一件顺应民意的事。
2002年,全国政协委员田世宜要求为安乐死立法;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等人建议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赵功民在提案中再次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虽然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2007年,当时28岁的银川女孩李燕由于身患重病27年,双腿瘫痪,生活无法自理,通过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曾一度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
宋心仿代表今年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将安乐死立法列入立法程序,力求使安乐死合法化。
“如此,既能很好地解决绝症病人的痛苦,实现申请者的心愿,也有利节约社会资源,减轻病人家庭负担,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尊重临终病人自愿选择权
据调查,每年都有不少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病人不但救治无望、忍受自身的病理痛苦,同时还眼睁睁看着给家人带来经济、身心的负担,承受着双重的折磨。很多家庭在病人受罪、家人受累、国家浪费中痛苦地煎熬着。
“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病人只能在医院绝望地一天天拖着,导致家人的负担越来越重,甚至负债累累。一个身患绝症不能救治的病人甚至最终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幸福!病人痛苦地度日如年,也使自己的家人痛苦地陪伴,由于没有法律的允许,许多病人或真正关爱病人的亲属很是无奈。”
宋心仿代表讲述了他的一个朋友的故事:一个公务员,42岁患弥漫性肺癌,到北京检查,主治医生告诉他妻子,已经没有救治好转的可能。但这个病人是医保处处长,医疗报销有保障,就回老家继续治疗。生命维持了1年零11个月,花了200多万。治疗期间,他痛苦地说,我不治疗了,他叮嘱他的儿子,我是有今天无明日的人,你以后就靠自己奋斗。他儿子说,你放心地走吧。这样的话不知道说了多少次,起码交代了10次后事。最后真是度日如年,病情持续恶化,转移到骨髓里去了。最后还是他自寻短见,他跟妻子说要上卫生间,不到一分钟,从4楼跳下去了。
“他知道他是要死的人了,最后他也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样的结果,为什么就不能让他完成人生中最后一个意愿呢?”宋心仿说,“国家法律应该尽快给人以选择安乐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很多救治无望的病人期盼着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有的病人甚至不得不寻找方法设计自杀。相当一部分绝症病人渴望着将安乐死尽快合法化。许多有识之士也认为,与其让绝症病人痛苦地遭受着折磨,不如让其自愿选择通过合法程序,尊严安宁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宋代表认为,通过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不但尊重了临终病人的自愿选择权,解除了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了其人格尊严,还减轻了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痛苦。据北京等地的调查表明,80%的人赞成我国实行安乐死,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以人为本”及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法制化越发成熟及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发展与民生民意的必然和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真实体现。
有人认为实行安乐死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作用很大,但又担心让不法之徒有空可钻。例如为了谋夺遗产、逃避责任等,借用安乐死合法化阴谋杀人,这是我国安乐死立法面对的最大顾虑。
“我们绝不能因为这点疑虑就止步不前,就置大局于不顾!更何况这种疑虑完全有办法予以解除。”宋心仿代表建议,在制定安乐死法律及实施细则时,要对安乐死的条件加以严格界定,对实施的过程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全面的监督。
首先申请条件要严格限制,实施程序要严加规范,监督措施要完善到位,全面规范具体实施步骤和行为。严把每一关,使每一个案例都做到依法、科学、透明,既要对正当合法的安乐死实施者以充分的法律援助,又全方位堵塞个别别有用心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