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道的传播动因及治理思路
“36”、“37”本是普通数字,却被一些网站编造为划分事故等级的“高压线”,以此质疑各地政府瞒报事故死亡人数;“上访村长”钱云会之死,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一度被网络和部分媒体报道成“警方参与的蓄意谋杀”;河北大学学生李启铭酒后驾车肇事,警方求证其身份时,他承认“我爸是李刚”,却被一些人故意断章取义,变成他叫嚣“我爸是李刚”。这三起典型虚假报道事件,激化矛盾,侵蚀媒体和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
虚假报道是指两类广泛传播的信息,一类是“虚”的,仅显示部分事实,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事实或完全扭曲事物本质,如“我爸是李刚”;另一类是“假”的,故意制造或主观臆测的信息,如“钱云会被谋杀”。
虚假信息、各类谣言古已有之,但是当虚假新闻搭上互联网这一现代传播工具时,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在互联网时代,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常常快于真相的揭晓,而且一旦虚假新闻在网上传播,由于多方转载的原因往往会永久存留于网络空间,即使事后得以澄清,其影响也难以完全消除。要从根源上对虚假新闻进行治理,就必须深入分析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动因。
利益动因: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主要推力
虚假新闻的传播,表面上看是“真”与“假”的问题,本质却常常是利益问题。无论是虚假新闻的主要制造者,还是主要传播者,往往都有其利益考量:或政治需要,公开造假;或于己不利,隐匿真相;或惟利是图,推波助澜;或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主观臆测,添枝加叶。
通过对近年影响较大的虚假报道事件研究发现:虚假新闻的主动制造者,很多时候就是事件所涉及的几个当事方,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捏造事实,或掩盖部分事实,以制造于己有利的舆论环境,向博弈对手施加压力。
例如,当下很多网络热点事件背后都有“网络水军”的影子,这些人受雇于事件的利益博弈方,为了自身和客户的经济利益,推动一边倒的新闻广泛迅速传播。2010年蒙牛公司经理通过网络推手,恶意损害伊利集团商业信誉就是典型案例。
一般来说,与虚假新闻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数极少,且影响有限,虚假新闻的主动制造者必须借助媒体和网络,才能使虚假新闻广泛传播。
少数媒体和网站出于商业目的参与了虚假新闻的传播,他们与虚假新闻事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了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对新闻进行片面化、煽情化、冲突化处理,在受访者选择、报道用语、版面编辑、镜头选择等方面,通过刻意夸大、以偏概全的方式制造轰动效应,致使新闻真相被掩盖,成为了虚假新闻的主动传播者。
此外,个别媒体从业人员或受发稿量考核的驱使、或受个人主观情绪的影响、或因职业技能不足,也常常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者。
情绪动因:虚假新闻被多次传播的主要推手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一些典型社会情绪和社会心态,如焦虑、迷惘、仇官、仇富等,也常常被利用,成为推动虚假新闻多次传播、广泛传播的主要力量。
心理学和传播学相关研究表明,人们对自己缺乏直接经验的事实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先入为主的立场和既有的情感体验,选择相信那些他们愿意相信的信息,“选择性相信”普遍存在。
随着以微博、社交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普通大众可以“零门槛”、“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记者”。同时,微博等媒体的“转发+评
论”互动功能,使得广大网民可以随意编辑或增加自己的评论,某种程度上人人都是“网络编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部分“网络意见领袖”拥有百万级的“粉丝”,他们博客、微博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一些大众媒体。但一些“意见领袖”缺乏新闻专业背景,很容易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时被情绪左右。
立场比较偏激的网民,往往会按照既有立场进行理解和判断,根本不在意该新闻是否具有真实性,甚至有很多人只看标题、不看文章内容,就开始发表评论。在现实生活中,处境欠佳的年轻网民群体不满“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之类标签,痛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之类手段。任何对弱势群体如“农民工”、“房奴”、“蚁族”、“上访村民”、“拆迁户”的同情都容易唤起网友情感上的共鸣。因此,抓住网民“扶弱抑强”这一情感需求,虚假新闻贴上了类似的内容标签,同时利用情绪化的语言竭尽渲染,放大传播。
比较理性、立场中立的网民,不会轻易相信虚假新闻所提供的信息。但这类网民往往不主动在网上发声,或者其发出的理性声音很难激发别人的情绪,因而缺乏回应,呈现“沉默的螺旋”。
媒体和网站的从业者、把关人,一方面是专业人士,另一方面也是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难免抱持各种立场和情绪,而一旦他们的某些不良情绪渗入到虚假报道的采制、传播过程,其杀伤力就更加不可低估。
认知动因:虚假新闻被广泛接受的心理过程
在认知层面上,人们对信息的过度需求,给虚假新闻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条件。中国经济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期,人们普遍存在对未来的不确定感。这种不确定感造成两种结果,一是无论社会多么开放、信息多么公开,人们仍然在认知上渴求信息,担心自己得到的信息不充分;二是一些人逐渐弱化或丧失了独立鉴别能力,并形成了追奇猎异、娱乐消遣等心理。
那些被广泛接受的虚假新闻,往往在形式和内容上迎合上述心理,具备如下特质:
一是简单化、概念化、标签化、煽情化、冲突化。如“皮革奶”、“摩托妈妈”,让网民在最短的时间内觉察、记住,并再次传播。网络新闻的主阵地是门户网站,新闻标题必须简单、夸张,才能在“寸土寸金”的网页中脱颖而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搜索引擎,其最大特点就是将复杂事件简化为几个核心概念和关键词。虚假新闻往往贴上标签,使网友易于通过少数关键词进行搜索。
二是利用了网民的从众心理。拥有相似立场和经历的网民可以组成群体,当群体中的大多数人相信并再次传播了某则新闻时,网民很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另外,网络“意见领袖”在传播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当网民发现自己的偶像提供了某条信息或评论时,很可能相信并转发网络虚假新闻。典型的例子是“金庸逝世”这则虚假消息,在被《中国新闻周刊》的新媒体编辑以“即时新闻”形式发布在他们的官方微博后,很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转载。
三是利用受众的虚假同感偏差心理。虚假新闻往往给自己套上“真善美”的道德面纱,如帮助弱势群体、激发受众嫉恶如仇的情绪等,以在战略上占据价值优势;并将对手置于“假恶丑”的位置,尽可能增强戏剧性和冲突性,以此获取战术上的传播优势。
有效治理:斩断“利益—情绪—认知”的循环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主要源于个体利益和群体情绪,而社会转型期人们的认知特点,造成了虚假新闻被轻易接受。“利益—情绪—认识”三者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恶性循环,因此,要有效治理虚假新闻,必须从切断、化解这三种动因入手。
依法治理,截断制作和传播虚假新闻的利益链条。治理虚假新闻,必须从根源上截断制作和传播虚假新闻的利益链条,关键是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通过依法惩治虚假新闻的制造者、传播者,让他们得不偿失。比如:针对蓄意制造、发布虚假信息的个人,在法律上以“扰乱公共秩序”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适用范围;针对制造、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网站,以及记者编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才能有效威慑。另外,可以进一步强化网站弥补过错的措施,如:删除服务器上全部虚假信息、首页发道歉信息或说明等。
2012年3月,6名网民在互联网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依法拘留。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案例中,网络管理部门还依法查处关闭了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2011年3月,6名受雇诋毁伊利公司的“网络推手”被判刑。事实上,通过依法治理和追责,可以倒逼媒体和网站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把关机制。因为,作为大众传播平台的网站,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普遍缺乏类似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角色,或者即使有人把关,也可能不愿把关,甚至为了吸引网民眼球而故意推波助澜。